汝州青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2020-11-18    浏览:2426次

汝州青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  

   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提高汝州青瓷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特设立“汝州青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 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、评定、管理与咨询机构,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,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,提出工作建议。

 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弘扬学术道德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,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。

 

  第二章:工作职责

  第四条 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,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
 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,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奖。

  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,指导、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,评议、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。

  第七条 审核本馆职工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材料。

  第八条 对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,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。

 

  第三章 组织形式

 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(副高级职称以上)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徇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 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。主任委员、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,发文公布,并颁发聘书。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%以上。

 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、中、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。

 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顾问。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 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科研部。

 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
  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  (二)退休或调离徐州博物馆的;

  (三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
  (四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
  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 

 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

 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

  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  (二)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  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  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
 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

  (一)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  (二)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  (三)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  (四)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;

  (五)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  (六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。

 

  第五章:附则

 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 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汝州青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3年5月9日起施行。

 

  2013年5月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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